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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1月衡明律所被潍坊市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评为“潍坊市先进单位”;
    ★2006年3月衡明律所被潍坊市司法局、潍坊市律师协会评为“潍坊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2007年3月衡明律所被潍坊市司法局、潍坊市律师协会评为“潍坊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2007年6月衡明律所被潍坊市司法局评为“构建和谐社会法律服务百日行活动先进单位”;
    ★2008年1月衡明律所被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律师协会评为“山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2009年2月衡明律所被潍坊市司法局、潍坊市律师协会荣记潍坊市司法行政系统三等功;
    ★2010年6月衡明律所被山东省司法厅授予潍坊市法律援助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2010年9月衡明律所被潍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聘为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会员单位;
    ★2010年9月衡明律所杨春恒被山东省人民政府聘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律师服务团律师;
    ★2011年1月衡明律所被潍坊市司法局、潍坊市律师协会评为“潍坊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2011年3月衡明律所获得潍坊市律师执业道德集中教育活动先进单位称号;
    ★2012年1月衡明律师杨春恒、单明志分别被选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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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6月衡明律所被潍坊市人大常务委会选为法律顾问咨询员单位;  
    ★2012年8月衡明律师王云进被潍坊市人民政府选为潍坊市制度廉洁性评估专家库律师;
    ★2012年8月中共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被潍坊市司法局评为创先争优先进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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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热水器漏电致人死亡,要求房东赔偿百万余元,法院支持吗?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5 13:25)    点击:160

潍坊律师讲解案情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3万余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带您看法官如何以案说法。

  案情回顾

  2019年,受害人张某来郑务工,通过某房屋托管公司租住房东袁某所有的房屋一间,和其女友郑某同住,并与其他租客共用同一卫生间。后房东与托管公司解除托管关系,租赁期满后,受害人虽未与房东重新签订书面合同,但其女友郑某与房东袁某口头沟通达成续租合意,并通过微信转账向袁某支付了租金。续租期内,2020年12月12日下午,受害人张某使用租住房屋电热水器洗澡,因热水器发生漏电,张某触电身亡,殇年25岁。后经派出所勘验调查认定该案件非刑事案件。

  张某父母认为,房东袁某应确保其提供的房屋及热水器等设施安全,并对涉案房屋的电路、电器等设施具有安全维护义务,对受害人触电身亡具有过错,给死者家属精神上造成重大伤害,遂将袁某告上法庭,要求袁某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遗体存放费等合计100万余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用。**

  审理过程

  庭审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接警证明、租约、询问笔录、住宿订单凭证、户口本复印件、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及各种费用收据发票等证据支持其主张。被告袁某则辩称其在本次事故中,自身主观无任何过错,客观上也未直接或间接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原告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但基于人道主义的角度,自己愿意对原告做适当经济补偿。

  案件经开庭审理查明,事故发生三日前,已有其他房间的租客告知受害人张某卫生间有漏电现象。经河南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对受害人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受害人张某符合电击死。经鉴定机构现场勘验,房屋内卫生间热水器使用的插座回路不存在漏电情况,房屋内热水器存在漏电。被告称该热水器系其于2011年、2012年左右安装,具体安装时间已记不清,大概有七八年了。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与受害人形成了事实上的房屋租赁关系,作为出租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租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安全并符合约定用途,且负有维修义务,应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张某明知卫生间存在漏电情况仍使用,自身存在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责任。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成因及损害后果大小,酌定被告与死者张某各承担50%的责任。判决被告袁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3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焦点在于被告对受害人死亡是否有责任及责任比例。被告与受害人形成事实上的房屋租赁关系

  被告与受害人虽未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但经过被告与受害人同住女友通过口头沟通续住、微信支付租金,被告与受害人已就续租事宜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形成了事实上的房屋租赁关系。

  出租人有义务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并符合约定用途

  在租赁期间,被告作为出租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租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安全并符合约定用途,且负有维修义务。该房屋内热水器系老旧电器,年久失修,致使受害人在租住期间在租赁房屋卫生间内洗澡时因卫生间内热水器漏电导致触电身亡,被告作为出租人应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受害人张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其在使用前明知卫生间内热水器存在漏电情况,既未告知被告维修,亦未自行维修至能够安全使用状态即使用,自身存在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责任。

  综上,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成因及损害后果大小,酌定被告与死者张某各承担50%的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被告袁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3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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