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店铺有大额收支还拒执,法院不答应!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2-05-09 11:32) 点击:127 |
潍坊律师分析案情 近日,岑溪法院就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22日、2018年10月29日岑溪法院分别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黎某归还借款人民币86 000元及利息给黄某、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100 000元及利息给莫某。 上述判决生效后,各权利人分别向岑溪法院申请对黎某强制执行,黎某在得知上述二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既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没有向法院申报其财产情况。2021年11月29日岑溪法院对被告人黎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后,黎某仍未履行判决义务。 经查,黎某在广州市经营一家花生油经营部,其所使用的微信在近期有大额度收支记录,被告人黎某有履行还款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黎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综上,岑溪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一)项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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