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吕奎与安丘市贾戈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3-08-28 09:09) 点击:48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16)鲁民终20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丘市贾戈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下小路贾戈街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周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恒,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晓凡,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金海东路29号滨河新天地商业街22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龙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和平,男,该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斌,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5号1幢2层211室。 负责人:徐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斌,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吕奎,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利,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通荣,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住山东省安丘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元市欣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山北街19号6号楼3号。 负责人:罗通荣,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元市欣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市政府营业房 12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荣,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顺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下小路贾戈街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周子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安丘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安丘市贾戈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吕奎、罗通荣、广元市欣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元市欣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潍坊顺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潍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一审法院对于卢吕奎实际施工的涉案工程所涉及的发包、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中各当事人之间具体的结算情况未予审查,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二、在本案所涉及的发包人、非法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之间结算情况没有查实的情况下,判决安丘市贾戈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不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潍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丘市贾戈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142元予以退回。 上诉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2814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丁国红 代理审判员任楷 代理审判员卢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倩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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