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与潍坊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3-10-09 09:38) 点击:96 |
退铺协议签订后,被告某公司仅退还了银行按揭贷款1895000元及利息,对于其他房款1895037元及维修基金113702元共计2008739元,某公司以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尚未注销为由不予退还。 华某于2013年3月25日诉至原审法院,其中的违约金189501.85元依原预售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条款计算。 华某在原审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某公司退还其购房款2010389元及相应的违约金与利其中逾期交房违约金189501.85元,起诉之前的利息290385.61元 上述事实,有《商品房预售合同》及附件,《关于自营商铺协商退铺协议》,《个人购房借款 /担保合同》,房款收据,公共维修基金、备案登记费、预售登记费、抵押登记费、抵押手续费收据,担保费收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原审认为,原告华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关于自营商铺协商退铺协议》,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均为有效合同。 2011年5月9日的退铺协议签订后,双方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已协商解除,合同解除后,某公司应及时将华某已付的房价款退还,对于维修基金应在退铺协议约定的退款周期期满后退还,逾期退还应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对于华某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按照预售合同的约定,应在华某单方通知解除的情况下适用,本案预售合同系双方协商自愿解除,不属华某单方通知解除的情形,华某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无事实依据,原审不予支持。 对于某公司抗辩的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注销问题,双方应到房管部门另行解决,此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也与某公司能否履行退款义务没有必然关联,某公司以此为由拒绝退款于法无据 综上,华某的请求有理,原审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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