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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1月衡明律所被潍坊市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评为“潍坊市先进单位”;
    ★2006年3月衡明律所被潍坊市司法局、潍坊市律师协会评为“潍坊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2007年3月衡明律所被潍坊市司法局、潍坊市律师协会评为“潍坊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2007年6月衡明律所被潍坊市司法局评为“构建和谐社会法律服务百日行活动先进单位”;
    ★2008年1月衡明律所被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律师协会评为“山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2009年2月衡明律所被潍坊市司法局、潍坊市律师协会荣记潍坊市司法行政系统三等功;
    ★2010年6月衡明律所被山东省司法厅授予潍坊市法律援助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2010年9月衡明律所被潍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聘为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会员单位;
    ★2010年9月衡明律所杨春恒被山东省人民政府聘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律师服务团律师;
    ★2011年1月衡明律所被潍坊市司法局、潍坊市律师协会评为“潍坊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2011年3月衡明律所获得潍坊市律师执业道德集中教育活动先进单位称号;
    ★2012年1月衡明律师杨春恒、单明志分别被选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012年3月衡明律所被潍坊市司法局评为“2011年度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司法集体”;
    ★2012年6月衡明律所被潍坊市人大常务委会选为法律顾问咨询员单位;  
    ★2012年8月衡明律师王云进被潍坊市人民政府选为潍坊市制度廉洁性评估专家库律师;
    ★2012年8月中共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被潍坊市司法局评为创先争优先进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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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与潍坊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3-10-09 09:38)    点击:96

退铺协议签订后,被告某公司仅退还了银行按揭贷款1895000元及利息,对于其他房款1895037元及维修基金113702元共计2008739元,某公司以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尚未注销为由不予退还。

华某于2013年3月25日诉至原审法院,其中的违约金189501.85元依原预售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条款计算。

华某在原审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某公司退还其购房款2010389元及相应的违约金与利其中逾期交房违约金189501.85元,起诉之前的利息290385.61元

上述事实,有《商品房预售合同》及附件,《关于自营商铺协商退铺协议》,《个人购房借款 /担保合同》,房款收据,公共维修基金、备案登记费、预售登记费、抵押登记费、抵押手续费收据,担保费收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原审认为,原告华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关于自营商铺协商退铺协议》,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均为有效合同。

2011年5月9日的退铺协议签订后,双方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已协商解除,合同解除后,公司应及时将华某已付的房价款退还,对于维修基金应在退铺协议约定的退款周期期满后退还,逾期退还应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对于华某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按照预售合同的约定,应在华某单方通知解除的情况下适用,本案预售合同系双方协商自愿解除,不属华某单方通知解除的情形,华某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无事实依据,原审不予支持。

对于某公司抗辩的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注销问题,双方应到房管部门另行解决,此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也与某公司能否履行退款义务没有必然关联,某公司以此为由拒绝退款于法无据

综上,华某的请求有理,原审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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