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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1月衡明律所被潍坊市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评为“潍坊市先进单位”;
    ★2006年3月衡明律所被潍坊市司法局、潍坊市律师协会评为“潍坊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2007年3月衡明律所被潍坊市司法局、潍坊市律师协会评为“潍坊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2007年6月衡明律所被潍坊市司法局评为“构建和谐社会法律服务百日行活动先进单位”;
    ★2008年1月衡明律所被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律师协会评为“山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2009年2月衡明律所被潍坊市司法局、潍坊市律师协会荣记潍坊市司法行政系统三等功;
    ★2010年6月衡明律所被山东省司法厅授予潍坊市法律援助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2010年9月衡明律所被潍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聘为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会员单位;
    ★2010年9月衡明律所杨春恒被山东省人民政府聘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律师服务团律师;
    ★2011年1月衡明律所被潍坊市司法局、潍坊市律师协会评为“潍坊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2011年3月衡明律所获得潍坊市律师执业道德集中教育活动先进单位称号;
    ★2012年1月衡明律师杨春恒、单明志分别被选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012年3月衡明律所被潍坊市司法局评为“2011年度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司法集体”;
    ★2012年6月衡明律所被潍坊市人大常务委会选为法律顾问咨询员单位;  
    ★2012年8月衡明律师王云进被潍坊市人民政府选为潍坊市制度廉洁性评估专家库律师;
    ★2012年8月中共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被潍坊市司法局评为创先争优先进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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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某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台同纠纷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3-10-09 10:04)    点击:6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恒,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敏,山东衡明实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5)寒经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2011年至2014年原材料划款单、两车完整的交易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一宗、2013年至2014年间的部分称重单及证人陈某的证人证言,拟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从2011年开始木片交易,双方之间的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以及上诉人已履行了交付木片的义务。二审中上诉人提供的新的证据材料,导致该案的基本事实不清,故发回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5)寒经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6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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